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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金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霞,倪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霞。被执行人倪仲伟。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金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倪仲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倪仲伟的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