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赵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负责人:张曼,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岭东。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岭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当涂路某处房产及地下车库;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