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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陈立红、刘涛、刘桂风、王立新、孟哲、邓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陈立红,刘涛,刘桂风,王立新,孟哲,邓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市街575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行长。被告陈立红,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涛,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桂风,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王立新,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孟哲,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邓英华,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告陈立红、刘涛、刘桂风、王立新、孟哲、邓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以被告陈立红已将欠款结清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40.00元,两项共计64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