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海良、姚腊娃、李定有与崔太新、张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李定有,姚腊娃,崔太新,张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某某。原告暨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海良。原告李定有。原告姚腊娃被告崔太新。被告张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海良、姚腊娃、李定有与被告崔太新、张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晋所有鄂FKH5**小型轿车,并已提供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海良、姚腊娃、李定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晋所有鄂FKH5**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爱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