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蔡忠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4日下午,黄某因赌博输掉了向刘某某借的6000元,无钱偿还。为此,刘某某、刘某某甲等人不许黄某离开,经朋友劝解后黄某离开。次日17时许,黄某叫被告人蔡某及李某某到了大市乡关帝村6组李某某甲家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甲,黄某将钱还给了刘某某。黄某还钱后,觉得受了气,纠集被告人蔡某、李某某,三人持刀将刘某某、刘某某甲砍伤。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刘某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均为轻伤。另查明,2015年1月7日经耒阳市公安局大市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蔡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赔偿刘某某甲各项损失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公、检、法、司不再追究被告人蔡某的刑事责任。再查明,被告人蔡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22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已执行刑期一年二个月零五天。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均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甲的陈述;3、证人陆某某、刘某某乙、谢延友、刘某某丙、梁某、李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指认照片、刘某某、刘某某甲受伤照片;5、户籍证明;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执行通知书》;7、领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8、鉴定意见;9、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此次所犯故意伤害罪,是在法院判决宣告前所犯的罪,属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甲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蔡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处罚的意见,考虑被告人蔡某悔罪表现及赔偿、谅解情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盗窃罪)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成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阳梅校对责任人:李阳梅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