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夏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夏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