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兰磊与四川鼎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结案)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磊,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兰磊,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二段***号附*号。被执行人: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号**幢*楼。申请执行人兰磊与被执行人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广汉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兰磊货款本金24万元。现被执行人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