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秋利与张路、梁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利,张路,梁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秋利。被告张路。被告梁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利诉被告张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利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路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梁建强驾驶的冀F×××××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原告张秋利所有的冀FA322**号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路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梁建强驾驶的冀F×××××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续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