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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志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志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启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裴玉,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晶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薇。委托代理人陈玺。被告兰志强。被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芳井敬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广,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志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诚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7425元。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