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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贤信与林咸丰、郑建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信,林咸丰,郑建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89号原告:何贤信。被告:林咸丰。被告:郑建迟。原告何贤信诉被告林咸丰、郑建迟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