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俞君定与楼礼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俞君定;楼礼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389号申请执行人俞君定,男,1947年8月7日出生,住本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楼礼华,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本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17号俞君定与楼礼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楼礼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君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楼礼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君定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1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庄海舟审判员 薛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