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谢宝荣与李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宝荣,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2-1号申请人谢宝荣。被申请人李国栋。本院根据申请人谢宝荣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国栋驾驶的冀BFE2**号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李国栋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国栋驾驶的冀BFE2**号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