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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7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帅琦与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琦,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7447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琦,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被执行人周炜,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王帅琦与被申请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沪杨证执行字第8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王帅琦的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人民币柒拾万元;2、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币柒拾万元计算,月利率1.5%;3、公证费人民币柒佰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因义务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王帅琦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天山支行设有账户,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账户。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周炜名下位于上海市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的房产目前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房产处置变现尚需时日,本院轮侯查封上述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炜名下位于上海市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的房产处置变现尚需时日,本案无继续执行必要,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杨证执行字第8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