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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盛世鑫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圣密克洁具(如皋)有限公司、柳波芙季谢列维奇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盛世鑫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圣密克洁具(如皋)有限公司,柳波芙季谢列维奇,阿里克谢季谢列维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03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盛世鑫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圣密克洁具(如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季谢列维奇柳波芙,董事长。被执行人:柳波芙季谢列维奇,原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公民,现住上海长宁区。被执行人:阿里克谢季谢列维奇,原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公民,现住上海长宁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调确字第704号宁波盛世鑫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密克洁具(如皋)有限公司、柳波芙季谢列维奇、阿里克谢季谢列维奇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122263.33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31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