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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帅与牟会忠、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牟会忠,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诸城市水利水产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5-1号原告张帅。被告牟会忠。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告诸城市水利水产局,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17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帅与被告牟会忠、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诸城市水利水产局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城市财政局尚未支付给×××公司、牟会忠的工程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诸城市财政局尚未支付给×××公司、牟会忠的工程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