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苑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苑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艳艳。被告:苑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艳与被告苑德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保全金额1万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麻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