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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姜军与林洪亮、范永亮、杨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林洪亮,范永亮,杨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64号原告:姜军,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林洪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范永亮,男,32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杨智永,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诉被告林洪亮、范永亮、杨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军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傲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