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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以其本人名义向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卡号为62×××91的信用卡。2004年7月始,被告人陈某使用该卡在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等商户透支消费,并在广发银行环市东支行等地点对该卡取现,2014年10月14日止,共透支上述银行卡本金47804.1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广发银行出具的委托书、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申领涉案银行卡的资料,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华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47804.17元发还本案被害单位广发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鸿志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