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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冷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无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由阜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冷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化工建设总公司阜蒙县东梁镇温泉城天水谷温泉小镇工地打更期间,四次盗窃工地铁卡扣300余个卖吕某某(另案处理),获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铁卡扣价值人民币1650元。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冷某某判处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冷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化工建设总公司阜蒙县东梁镇温泉城天水谷温泉小镇工地打更期间,四次盗窃工地铁卡扣300余个卖给吕某某(另案处理),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其挥霍。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铁卡扣价值人民币165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冷某某被阜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失主证言,证人证言、扣押、退赃笔录、被告人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义审 判 员  李博人民陪审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