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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谭书芳与李志勇、徐其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书芳,李志勇,徐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书芳,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芳莆幼儿园园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勇,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三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其勇,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谭书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勇、徐其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依法向谭书芳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但谭书芳逾期至今未予缴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书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徐贝贝审 判 员  衡 心代理审判员  刘起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