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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诉前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顺利与蒋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顺利,蒋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诉前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顺利,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蒋献,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人张顺利与被申请人蒋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顺利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献银行帐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张顺利已向本院提供等额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顺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献在全椒农商行大墅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35000元。申���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