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任桃英申请执行郭根法、李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344号申请执行人任桃英,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根法,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小兰,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桃英申请执行郭根法、李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顶山中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郭根法、李小兰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亚伟执行员 于延鹏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