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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翠诉称,原、被告20**年自由恋爱认识,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农历*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脾气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年农历*月初*,原告与被告吵架后,回到娘家居住,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分居时间、子女情况都正确。被告同意离婚,但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按每天10元计算至女儿十八周岁,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年自由恋爱认识,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农历*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均没有主张,原告李某某同意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但主张抚养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支付一次。另查明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10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十八周岁共计31857元。(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102元×25%×14=318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十八周岁共计3185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月内执行。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则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