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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38号首层之八房,组织机构代码:67972853-1。负责人余诗忠。委托代理人王楷涛,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德庆大道财政局后背。组织机构代码:67314436-7。法定代表人梁成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劲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