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于秀云与魏蕃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云,魏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于秀云。被执行人:魏蕃亮。于秀云与魏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蕃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秀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