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沙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沙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大荔县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法人。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延长县黑家堡镇。被告沙某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沙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