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郭春伟、叶顺喜与叶顺喜、徐慧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伟,叶顺喜,徐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郭春伟。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杜静波。被告:叶顺喜。被告:徐慧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土木。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春伟与被告叶顺喜、徐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2月15日,原告郭春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春伟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