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永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12号罪犯张永伟。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受贿罪,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以(2009)日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永伟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永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