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胜民、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胜民,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曾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方圆。被告:刘胜民。被告: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燕。被告:曾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城农商行与被告刘胜民、瑞杰公司、曾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