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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昝清姬与肖兰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清姬,肖兰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昝清姬,居民。被执行人肖兰俊,居民。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被执行人刘瑞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赔偿款汇至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昝清姬在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法庭的赔偿款99864.18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百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