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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1号 原告: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时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沈彩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连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现因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