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1号 原告: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时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沈彩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连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现因壹丞(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霖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