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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秀森与王利成、张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森,王利成,张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王秀森,荷花坑市场蔬菜批发商。被告:王利成,丰南区小集早市蔬菜批发商。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霞,无业,(与被告王利成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王秀森诉被告王利成、张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248.5元,由原告王秀森负担。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