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井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刑初字第00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某,无业。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9月4日被淮安市卫生局罚款3000元、8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井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花园小区1期3-3栋车库内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且在被淮安市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案发后,被告人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证言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在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井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