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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叶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