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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四会市华兴泡沫纸箱厂与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华兴泡沫纸箱厂,罗喜沃,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执异字第7号申请人四会市华兴泡沫纸箱厂,住所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区。注册号441284000015507。投资人何裕珠。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志霞,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罗喜沃,住址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嘉村工业区(罗南罗家)。注册号440602000055444。法定代表人罗喜沃。本院在执行(2015)佛城法执字第732号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华兴泡沫纸箱厂(下称华兴纸箱厂)向本院申请追加罗喜沃为该案被执行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陈超独任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依据(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我方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查询的档案资料,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三源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罗喜沃。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罗喜沃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华兴纸箱厂诉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查明:华兴纸箱厂与三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华兴纸箱厂向三源公司供应泡沫等产品;2014年5月30日,三源公司在华兴纸箱厂出具的《对账通知单》上盖章确认截至2014年5月30日欠华兴纸箱厂货款45656.7元等事实。判决判令:三源公司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向华西纸箱厂支付货款45656.7元及利息。因三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华兴纸箱厂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732号。该案执行过程中,华兴纸箱厂以三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罗喜沃应对该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罗喜沃为被执行人。另查明,据2014年10月23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三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三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及法人代表为罗喜沃。本院认为,虽生效判决确定了三源公司对华兴纸箱厂负有债务,但并未判定三源公司投资人罗喜沃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查明事实,三源公司为一人公司,而非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所述缺乏事实依据。虽三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公司,但申请人即使以此为由申请追加投资人罗喜沃为被执行人,该请求实质上也是以否定三源公司法人资格为基础,以期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相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申请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所据事由不属可追加被执行人法定情形,其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华兴纸箱厂的申请予以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会市华兴泡沫纸箱厂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经申请人四会市华兴泡沫纸箱厂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