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京尧与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尧,康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芦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刘京尧,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文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本县。原告刘京尧诉被告康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康文明欠原告刘京尧借款179200元。被告康文明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刘京尧借款本金30000元,2015年9月27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119200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若被告康文明未按期偿还借款,未偿还的借款则应支付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原告刘京尧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9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京尧承担1241元,被告康文明承担1241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