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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行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峻涛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峻涛。上诉人刘峻涛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行诉初字第000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本案,显属违法。两被起诉人暴力行政,非法拘禁上诉人,其行为根本不属所谓的信访范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交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经查,据原审起诉人刘峻涛诉称,2013年3月6日,刘峻涛在从扬州前往北京的火车上,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及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的工作人员拦截,并强行带至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万寿村村部,期间,刘峻涛被打伤。经扬州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峻涛右小趾近节趾骨骨折,头皮挫裂伤,构成轻微伤。刘峻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两被起诉人非法行政、赔偿损失并在相关媒体上登载道歉声明。本院认为,从原审起诉人刘峻涛提交的行政诉状内容来看,刘峻涛认为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及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起诉人非法行政、赔偿损失并在相关媒体上登载道歉声明。本案中,刘峻涛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上诉人刘峻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叶 露审判员  钱 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