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孟金杰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杰,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985号原告:孟金杰。被告:王丽。原告孟金杰为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金杰起诉称,被告王丽以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6月21日向案外人杨偕琮两次借款共计300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其中对借期、利率等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但被告未能及时还本付息。2014年8月22日,案外人杨偕琮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杨偕琮将享有对被告王丽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及时通知了被告。因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其中本金100万元自2010年3月11日起、其中本金200万元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王丽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丽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孟金杰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据、银行汇款凭证各二份,用以证明被告向杨偕琮借款300万元并约定借期、利率等事实;2、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ems快递单两份,用以证明杨偕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的事实;3、借条一份、汇款凭证及银行查询信息单8份,用以证明杨偕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20万元的事实;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信息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丽与借款收款人王军系兄妹关系,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王军为该公司的股东,王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被告王丽未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王丽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否定的答辩意见,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对上述证据能保证真实合法,且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综合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综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王丽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6月21日向杨偕琮两次借款共计300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其中对借期分别约定为60天、3个月,利率均约定为月利率2%。被告未能及时向杨偕琮还本付息。因杨偕琮对原告负有借款债务820万元,2014年8月22日,杨偕琮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杨偕琮将享有对被告王丽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对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告王丽。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杨偕琮与被告王丽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向杨偕琮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通过与杨偕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受让了杨偕琮对被告王丽的借款债权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且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应属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应归还原告孟金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应支付其中本金100万元自2010年3月11日起、本金200万元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良非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韩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