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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美娥与胡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娥,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惠珍,职业不详,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娥与被执行人胡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慧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美娥执行款45650元。本案原审理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慧珍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张华山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短期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