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96640.33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财务部门支取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执字第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