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福州裕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裕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仁祥,郭芙蓉,林长书,王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6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吴基好。委托代理人章远志、陈明铭,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裕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阮瑞通。被告福建省恒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吴树龙。被告金仁祥,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芙蓉,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长书,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翠容,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被告福州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金仁祥、被告郭芙蓉、被告林长书、被告王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州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金仁祥、被告郭芙蓉、被告林长书、被告王翠容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出具担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金仁祥、被告郭芙蓉、被告林长书、被告王翠容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