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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波华普工业刷有限公司与邵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普工业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郑筱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希明,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邵勇斌,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普工业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勇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勇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47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杭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