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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余国明、刘绍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国明;刘绍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明,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现住瑞丽市。被执行人刘绍宾,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瑞丽市。关于余国明申请执行刘绍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15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70000.00元解决本案,被执行人刘绍宾于2015年2月15日将70000.00元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4)瑞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排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