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知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永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永东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东(系成华区麻老麻抄手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永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永东的起诉。审 判 长  黎锦扬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