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程文平与李正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平,李正森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程文平。被告:李正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平诉被告李正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文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84元,减半收取285.92元(原告程文平已预交),由原告程文平负担。审判员 靳朝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堤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