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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于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妮,朱菊林,宋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于妮。被申请执行人朱菊林。被申请执行人宋菊星。于妮与宋菊星、朱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宋菊星、朱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妮借款77000元。二、被告宋菊星、朱菊林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宋菊星、朱菊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妮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726元,执行费为1081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菊星、朱菊林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被执行人宋菊星、朱菊林所在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练聚村村委会调查了解到,宋菊星、朱菊林多年不住村内,在村内除宅基地房外无其他财产,每年分配款仅千元左右。2015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