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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敬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齐,王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杨敬齐,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洪先,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杨敬齐与被告王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敬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岩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