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叶昌绿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昌绿,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63-1号申请人叶昌绿。被申请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启典。申请人叶昌绿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叶昌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叶昌绿以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皇经阁村的房屋两套及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并提供相应价值的小汽车六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人叶昌绿以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皇经阁村的房屋两套。二、查封申请人叶昌绿提供担保的小汽车六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