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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凤清与方永平、简春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清,方永平,简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周凤清,女,汉族,59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方永平,男,汉族,39岁,住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简春容,女,汉族,48岁,住宁市船山区。周凤清与方永平、简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周凤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简春容在工商银行遂宁裕丰支行帐户存款3700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耀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