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与李淦尧,颜建均,黎树德,黎彩妍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李淦尧,颜建均,黎树德,黎彩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篁村段39号。负责人张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范建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淦尧。被执行人颜建均。被执行人黎树德。被执行人黎彩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与李淦尧、颜建均、黎树德、黎彩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4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淦尧、颜建均、黎树德、黎彩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淦尧、颜建均、黎树德、黎彩妍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454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50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百度搜索“”